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 作者: 阅读:11522 发布时间:2021-09-13 18:37:20
一、“美丽乡村”建设:
巩固农村社会治理民生基础
好的发展需要好的治理,实现好的治理更需要好的发展。就“美丽乡村”建设与农村社会治理的关系而言,农村社会治理的目的在于通过完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共建共享乡村发展成果,增强农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同时,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水平, 更需要良好的民生保障。从实地调研的情况 来看,“美丽乡村”建设任务提出后,各地政府都积极采取措施,着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美 好生活和美好生态环境的需要,通过营造宜居环境、促进就业增收、鼓励自主参与,提升了乡村社会吸引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为 农村社会治理奠定了良好的民生基础。
(二)促进就业增收,提升乡村社会创造力。农村社会治理的主要目标在于改善农民生活,增进农民福祉,同时农村社会治理过 程和行动也需要良好的经济发展能力支撑。实践中,很多地方依托“美丽乡村”发展多种业态的“美丽经济”,在不断提高农业废弃 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的同时,构建了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的农业发展新格局,促进了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增强了农民就业增收能力,增加了农村的财富积累, 为农村社会治理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基础。同时,伴随着农村产业转型升级,随之产生的龙头企业、能人经济,更大地调动了乡村社会的创造力,不断推动着农村地区新理念、 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涌现、 辐射和扩散,不仅增进了乡村社会发展活力,也为乡村社会治理注入了新的动能。
二、“美丽乡村”
建设中的社会治理问题
(一)行政治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仍需有效协调。“美丽乡村”建设客观要求国家、 城市对乡村进行反哺,是破解“二元结构”、 推动农村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重要战略举措。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实践过程涉及国家大量政策与资金“输入”乡村,在提升农村发展能力的同时,也容易导致国家行政权力向乡村社会进一步下沉,使得农村人、财、事的管理可能出现行政化倾向。现实中,村庄治理行政化能够促进村庄治理规范化,保障政府政策在乡村社会顺利落地执行。但由于行政治理和村民自治的权利来源和利益诉求不同,即行政治理的权力主体来源于上级政府,代表政府的利益,而村民自治组织来 源于村庄内部,代表村民的利益,就容易导 致两套治理机制暗含一些相互矛盾的治理诉求,并且在各自运作的领域自发排斥另一套机制。
针对以上矛盾可能产生的负效应,理论界提出了两种主要的解决路径。一种是村庄治理的完全行政化,即主张将行政权力进 一步下沉,将村民自治组织完全纳入国家政权体系;另一种是完全自治,即主张剥离村级组织的行政职能,实行完全的村民自治。而在熟人社会、自治资源相对匮乏、传统经济社会结构转型的当代农村,以上两种极端的治理方式都不符合当前乡村治理实际,无论是仅依靠村庄自身的力量,还是仅依靠国家力量,显然都不能实现农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如何有效协调行政治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统筹协调行政力量和自治力量,共同完善良性互动的“美丽乡村”治理机制,需要给予充分的关注。
(二)农村居民主体地位有待加强。社会治理效率的提高、治理效果的改善,通常 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发挥民众的智慧和力量。同样,“美丽乡村”不仅仅是物的建设, 更是人的发展需要,是每个身居其间的农村居民发自内心所追求的、并实实在在经历而 达到的一种生活方式与生活状态。从国家关 于“美丽乡村”建设的相关政策文件中可以看到,“美丽乡村”建设的出发点和着眼点也 都是村民这一主体。村民主体地位的体现不仅关系“美丽乡村”建设的成效,更关系到 “美丽乡村”建设的可持续性。但是,在“美 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如何保障村民的主体地 位,却是“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的难点所在。一方面,干部政绩考核评价制度容易导致村民需求被忽视。“美丽乡村”建设作为新时期农村工作的一项系统性、全局性重大战略工程,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三农问 题”的解决,从中央到地方投入了大量人力、 物力、财力。在这样的背景下,“美丽乡村” 建设情况无疑会成为考核基层政府工作的重要指标。在绩效考核导向下,一些地方政府为实现“美丽乡村”的快速推进,往往无视村民的利益诉求和实际需要,出现“代民选 择” “替民决策”等现象。另一方面,村民缺乏参与途径和参与能力也影响着“美丽乡村” 建设效果。尽管很多地方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都建立了相应的村民参与平台,但一些地方的村民仍然缺乏便捷、通畅的参与途径,容易出现“上热下冷” “政府在干,农民在看”的尴尬局面。同时,“美丽乡村”建 设持续推进,对农村治理也提出了越来越多的任务和越来越高的要求,很多基层干部都 面临着转型、适应、提升的压力,普通群众更面临着“不会干”“干不了”的现实困境。
三、推动“美丽乡村”建设、
加强农村社会治理的对策建议
农村社会治理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没有农村的有效治理,就没有乡村的全面振兴,更无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未来需要进一步协调国家力量和村民自治,调动村民积极性,增强“美丽乡村”建设的内生动力;加强农村信息化建设,提升“美丽乡村”智慧治理水平。
(一)协调行政管理和村民自治,完善“美丽乡村”治理机制。在“美丽乡村”建设中,政府是重要的推动者,也是相关政策和资金的重要提供者,在村庄建设中居于主导地位。村民是“美丽乡村”的最终受益者, 不仅可以获得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还可以获得环境美化带来的增值效益,在村庄建设中位于主体地位。行政主导作用和村民主体作用的有效发挥是美丽乡村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反之,两者权力的失衡或错位则阻碍 “美丽乡村”建设步伐。面向未来,需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治理机制,协调行政管理与乡村内生力量共同促进“美丽乡村”建设。
一方面,加强制度建设,明确“美丽乡村”建设行政管理和村民自治的权力边界。重点进一步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并细化 相关政策规定,将治理力量的职能界定在法 律法规认可的范围内,做到权力主体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明确乡村治理中行政管理部门的地位,在制度设计上有所为, 在具体事务管理上有所不为。推动行政管理部门在战略引领、规划指导、政策支持、标准制订、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发挥作用,弥补乡村自治能力的不足。充分体现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性,实现村庄公共事务 的自我管理、自我决策。在不侵害国家权益和个人权益的前提下,“美丽乡村”以何种方 式建设应该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交给村民自己来选择。对于基层反映强烈又没有法律依据的事务,如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可列出村庄负面清单,采用政府部门和村委会讨论的方式解决,对超出村庄职责范围的事务, 由政府部门协调解决,实现秩序与活力的有机统一。
另一方面,发挥新型社会组织的纽带连接作用,实现政府、社会、村民共治格局。重点围绕“美丽乡村”建设需要,加大对生态环保、绿色发展类新型社会组织(志愿服 务组织、群众互助组织、公益服务组织、村民社群组织等)的培育。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扶持等手段降低其在登记注册方面的门槛和成本;通过培训等手段培育新型社会组织的领导团队,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制度体系;通过改革管理制度,扩大新型社会组织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范围和资源配置权限,从而激活新型社会组织的活力,发挥新型社会组织的群众动员优势,尤其在乡村环保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 使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政府和村民有效对接的纽带,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村民自治的良性互动。此外,在授予新型社会组织开 展活动所需的资源、权利、空间的同时,也要处理好赋权后的监管问题,保障其正确的前进方向。
(二)充分调动村民积极性,增强“美丽 乡村”建设的内生动力。我国实行村民自治的基层民主制度,“美丽乡村”建设和治理的第一主体是村民。因此,推动“美丽乡村” 建设特别需要调动村民的积极性,使村民成为 “美丽乡村”的设计者、执行者、监督者,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感受到自豪感、获得感和幸福感。一是完善村民参与机制。通过搭建“美丽乡村”建设村民议事会等基层 治理载体和平台,为村民利益表达、沟通协调、化解矛盾等提供有效途径。在建设机制的基础上,充分听取村民意见,让村民决定 “美丽乡村”建设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将“美 丽乡村”建设可能产生的外生矛盾内生化。二是提高“美丽乡村”建设中的村民自治素养。既要从过去的治理经验中汲取养分,又要与时俱进,积极借鉴成功的自治经验,同时将 “美丽乡村”理念融入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形成崇尚美丽、爱护美丽、建设美丽的社会风尚。三是推动村民自治重心下移。重点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村民自治重心从行政村向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下移,使得村民自治由“半熟人社会”治理向 “熟人社会”治理转变,放大村规民约、族规家法等公共规范的作用,约束村民的不合作行为,提高村民参与“美丽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四是充分发挥村民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村民会议委员会成员可以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也可以按“一户一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对于组建村民会议委员会确有困难的村庄,也可采用临时村民议事会的形式,推选村中精英参与决策比较紧急和相对重要的公共事务,村委会负责执行。由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要求更高,通常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因此核心成员可由退休的老支书、老会计、曾在政府部门任职的老干部、退休教师、外出乡贤以及德高望重的村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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