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710 发布时间:2021-01-29 18:09:49
近年来,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落实。
随着基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组建完成,如何履行自然保护地的执法职责,如何应对过去不熟悉的新情况、新领域、新任务,是基层生态环境部门面临的全新问题。笔者想通过以下几个问题的说明,抛砖引玉,引发大家对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推动自然保护地执法的思考,从而推动这项工作的落实。
明确一: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在自然保护地方面的职责定位
以市级举例,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是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而市级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是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统一推进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加快建立市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地体系。
不难看出,两个部门对自然保护地虽然都有职责,但不是重复、冲突的关系,生态环境部门侧重于制定制度、监督执法,履行的是监督执法职责,承担监督执法责任,而自然资源(林业)部门侧重于监督管理,履行的是管理职责,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双方的职责是明晰清楚的,监督执法责任绝不能取代管理主体责任。
明确二: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在自然保护地方面的执法界限
基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组建后,按照《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整合的是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这里没有“等”字,所以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明确执法界限,廓定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行为,但是非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等行为的执法权不在生态环境部门。
明确三: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在自然保护地方面的执法节点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仅仅是换块牌子的问题,更不是挂牌成立后又能当然行使自然保护地方面的执法权,而是要做好几方面的工作。
一要整合人员,根据《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要整合其他部门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的人员,否则人不随事走,没有原有的专业执法人员,工作容易脱节。
二要明确衔接事项,部门之间要对照涉及自然保护地的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逐条逐项予以明确执法主体、事项,否则容易产生推诿、扯皮,不利于工作开展。
三要明确时间节点,并将移交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否则“犹抱琵琶半遮面”,沟通不畅,造成监管“留白”,责任不清。(作者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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