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文化报 作者: 阅读:730 发布时间:2021-02-04 15:12:25
文化产业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近年来,金融机构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文化金融融合规模的不断扩大也在呼唤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2014年发布《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司法部2019年12月就《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文化金融已经进入需要系统化、制度化、产业化法律制度支撑的新发展阶段。不过,当前离系统规范的文化金融法律体系还有一段距离,也面临法律适用上的不少问题。
文化金融的表现特性
从表现特性来看,文化金融是一种特殊金融形态。文化金融是文化和金融深度融合的产物,具有很强的金融意识和风险属性,既具有一般金融产品具有资产化以及风险收益的特征,也基于文化产业往往难以简单实现产品的标准化,加上交易的低频性,使得其有别于传统金融产品。
文化金融受政策性影响大。针对一些金融机构偏离主业,面临脱实向虚的风险,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金融市场要回归实体经济,之后国家各个层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调整了以往的金融发展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发布《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三)》,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推动其主动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为文化金融发展模式也带来了积极影响。
文化金融是国家金融安全的一部分。文化金融的根本目的是服务文化创作生产,金融风险也会伴随金融机构业务的快速扩展、业务模式创新的变动而可能传导到文化产业。文化金融的主体和范围应当在法律制度范围内有所限定。平衡好规模增长与高质量合规发展的关系,把握好文化实体经济服务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是文化金融法律制度构建应当考虑的。
文化金融的法律问题
当前文化金融在法律上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
文化金融服务体系缺乏法律支撑。文化产业是以图形、影像、文字和声音等呈现出来的精神产品,而我国目前还缺乏对此类无形资产评估定价、权属确认、市场流转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文化金融的调整范围和内容不清晰,对象客体和法律责任也不明确。由于这种状况长期存在,金融机构在进入文化产业开展经营时,往往只能依据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基于行政监管部门的政策和自身的实践进行探索,致使文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标准及规范问题缺乏法律支撑。同时,文化金融还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风险,也要求必须要有特定法律来规范并推动其发展。
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合同效力性问题。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将标的物等额拆分予以公开上市交易,投资者可以申购或者买卖一定的份额,是一段时期以来文化金融创新的重要形式,行政监管和司法制度还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原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禁止艺术品经营单位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可见,现行行政管理政策对艺术品的份额化公开发行是禁止的。在“淦某诉广西会丰公司、深圳会丰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2016)粤0391民初380号”中,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属于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引发的纠纷,案由为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交易呈现出较为明显的标准化拆分、公开发行和连续性交易等证券化交易特征。可见,在民事关系上,司法实务认为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属于合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调整范围,不属于证券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文化资产证券化作出的司法回应。
文化资产在担保制度上的法律困惑。《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但实践中文化企业持有商标权、著作权如何确认担保成立标准、担保方式以及优先受偿权等问题,一直在审判实务中存有不同认识,原因在于:一是商标权和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有较大的权利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容易产生质押能否成立的争议;二是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智力成果,文化资产价值评估又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文化企业多为轻资产,难以设定有形资产抵押资产,而这些直接影响文化企业授信额度;三是相对于固定资产抵押融资,文化企业可以用做权利出质的资产变现能力弱、资产抵押率低,金融机构对此普遍持审慎的态度;四是商标权和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价值能否与市场价值相符合,会直接影响文化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数额。为解决这些不确定性问题,2019年,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鼓励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相关无形资产进行打包组合融资,提升企业复合型价值,扩大融资额度。
完善文化金融法律制度的路径建议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管体制。要在传统金融市场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文化金融的特殊要求,建立适应文化产业特征的金融法律制度,推动文化产业和金融业在融合发展中形成规范化运作和良性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强司法机关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跟进文化金融发展的新变化、新问题,进一步加强对文化产业的有效监管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大对文化金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优化金融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
完善文化金融风险防控机制。要培育更加稳健的金融风险文化和内部风险防控预警制度,加快培育合规文化,增强文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金融机构参与和支持文化产业的积极性。建立适应文化产业特色的金融风险评估制度,避免交易风险通过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进一步扩散。改进文化企业治理和内控管理,不断营造主动管理、合规经营的良好文化氛围,让文化金融风险意识深入人心。
完善无形资产评估和担保制度。要从法律上明确无形资产和财产性权利的评估和担保制度,不断丰富文化金融融资品种,加快制定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担保制度的实施办法,完善无形资产登记、评估、流转的管理办法,强化文化资产评估机构的公信力,为文化资产质押贷款提供参考依据。要推动文化金融信用体系,强化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协作,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推动市场主体拓展文化企业征信业务,以更好地防范文化金融风险,确保文化金融债权的及时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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