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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

来源: 中国文化报    作者:    阅读:757    发布时间:2021-03-19 14:16:01

摘要:

近日,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把文物保护管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指示要求。

《意见》明确,将历史文化遗产空间信息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对历史文化遗产及其整体环境实施严格保护和管控,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管理,严格历史文化保护相关区域的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健全“先考古,后出让”的政策机制,促进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并加强监督管理。

《意见》强调,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划定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城市紫线等在内的历史文化保护线,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严格保护;针对历史文化资源富集、空间分布集中的地域,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高度依存的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空间,明确区域整体保护和活化利用的空间管控要求;历史文化保护线及空间形态控制指标和要求是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为实施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的重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中涉及文物保护利用的部分应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意见》要求,经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要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具体空间范围由文物主管部门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在文物主管部门完成考古工作,认定确需依法保护的文物,并提出具体保护要求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出让中落实。暂不具备考古前置条件的,文物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考古工作。

《意见》还指出,在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前提下,允许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开展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以及适度的参观旅游和相关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促进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合理利用。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等重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应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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