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文化报 作者: 阅读:12803 发布时间:2021-05-25 14:53:15
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简称“《非遗法》”)正式颁布实施。《非遗法》明确了“一个目标”: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强调了“两大原则”:一是保护目标上,“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二是遗产使用上,“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今年是《非遗法》颁布实施的第10年。10年来,非遗保护传承工作蓬勃发展,在相关部门主导以及院校、企业、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力量的通力合作和全社会积极参与下,我国非遗保护传承工作不断深入、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保护传承机制有效运行、活化实践日趋丰富。同时,非遗保护传承工作也面临不少困难,知识产权、IP授权、传承人老龄化、非遗产品同质化等问题一直是业内关注的问题。
《非遗法》颁布实施10年以来,对非遗的保护和传承起到了哪些促进作用?对提升非遗工作者的法律意识、法学理论素养,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具有哪些积极作用?还存在哪些薄弱环节?本版从专家、企业、传承人的视角出发,探讨10年法治化管理下,我国非遗保护传承事业发展的现状。
专家研判
保护遗产要建立“成对”理念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苑 利
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正式启动是从2003年开始的。在没有相关国家级法律法规的背景下,我们在开展调研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比如说起庙会,人们有的说它封建,有的说它迷信。但随着《非遗法》的颁布和来自国家层面对民间优秀文化的认可,人们认识到这不是迷信。譬如关公庙会弘扬诚信、包公庙会弘扬法制、岳飞庙会弘扬爱国、观音庙会弘扬友善,这与当代中国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遥相呼应,共同构成了中华民族绵延数千年的优秀传统。由此不难看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不是“无源之水”,也不是“无本之木”,它们深深根植于传统,于是,我们的文化自信才有了深厚的基础。
在《非遗法》的加持下,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已经从物质文化遗产拓展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从对物的保护上升到对人的保护,从对物件的保护过渡到对物件制作技艺的保护。对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成对”保护已经成为共识。这种共识有效地阻止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断流。
但在《非遗法》的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是混淆非遗概念的问题。有人误将刚创造出来的“现产”当成祖先留给我们的遗产,误将被改编、改造过的,甚至被西化、被娱乐化的东西当成遗产。其次是保护理念的问题。《非遗法》重点强调了“原真性”保护原则。所谓“原真性”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原汁原味”,目的是确保每个项目的真实。如果经过我们的保护已经不再是原来的东西,保护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历史价值。所以,作为非遗“二传手”的传承人,他们的任务只有两个:一是将祖先的知识与技艺原汁原味地继承下来,二是将祖先的知识与技艺原汁原味地传承下去。传承人的底线就是不能传递“假情报”。活态传承是非遗的最大特点,但活态传承的本义并不是让非遗改变,而是让非遗通过一个个泥人的制作、一首首山歌的演唱以活态的形式传承下去。活态传承理念的提出也是在告诫人们要礼敬传统,而不是对传承人所传文明随意改造,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非遗的“原真性”。再次是传承人选取问题。要严把传承人“入口关”,并将那些伪传承人及早“踢”出传承队伍,不能因为他们影响有序传承。最后是一些地方政府过度干预现象。要按《非遗法》要求为传承人的传承创造必要条件,而不能让政府取代传承人,将“真遗产”变成“伪遗产”。
随着非遗保护理念的不断深入,未来修订《非遗法》时还会涉及到知识产权等一系列问题。从理论上讲,真正的非遗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共同遗产,而不是留给某个人的私人遗产,这一点与文创产品不同。但从传承规律上讲,其知识产权的界定比较复杂,比如一些以家族为传承线的项目,其本身就有不外传的规定;比如经过再次创作的具体作品,因为作品中表现出了独特的个性,创作者应该拥有知识产权,如传承者翻唱的非遗民歌具有个人声音。
要重视高素质与专业型应用人才培养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萧 放
《非遗法》的颁布对非遗保护、传承、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它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非遗进行保护、传承,明确了保护与弘扬非遗的社会责任,这对非遗保护、传承提供了有效的法治保障。近10年来,我持续参与非遗调查工作,见证了非遗传承和保护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的过程。目前,我国非遗建立了4级名录保护体系和传承人保护制度、实施了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和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养计划、推进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10年来,我国非遗工作实现了保护的制度化、体系化与工作常态化,非遗保护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共识,非遗的生产性保护与非遗工坊为乡村脱贫与乡村振兴提供了助力。
《非遗法》要求在保护、传承、利用的过程中,要重视非遗的真实性、整体性与传承性原则。非遗的真实性不是说非遗形态在历史传承中的完全一致性,它强调的是非遗服务人民生活需要的基本内涵的真实性。整体性有两方面的强调,一是非遗事象自身的完整性,如一套祭祀礼仪、一道非遗美食、一种特定药材炮制技艺等,文化与技艺本身就有自己的完整结构与秩序,不可随意更改与删减;二是非遗事象与其存在的生态环境与社会文化环境互动关系的完整性,非遗是自然与历史社会环境的产物,它的保护除了非遗本身,还需要重视其生存环境的整体保护,比如庙会,除了寺庙空间外,还要维护那些分散在民间的组织,它们是庙会活动的主体,庙会管理者与各庙会组织者之间的常态互动构成了庙会的整体性。传承性强调的是非遗不是文化遗留物,而是流动的文化,如果脱离了日常生活,非遗就成为“静态文物”。
《非遗法》还指出,在利用非遗、活化非遗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非遗是形成于历史、传承于当下的文化,我们不可固化它,不可以“原真性”去限制它的发展与变化。在利用与活化非遗的过程中,我们应当进行符合文化演化规律的延展,需要在对非遗本身进行细致深入了解之后,选择有利于非遗内涵的保护、传承、活化方式。
10年来,各地在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工作时,在人力、财力保障方面有法可依,营造了国内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与制度环境。同时,因为各种原因或条件限制,一些地区对《非遗法》的落实并没有完全到位。有的不履行非遗保护、传承义务,有的以活化名义进行过度开发。因此,对于各地施行情况,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提出要求,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
另外,随着非遗保护工作的持续深入,社会的发展对非遗保护工作者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大批具有专业素养与学识的人才加入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队伍,而我国高校目前没有专门设立相关学科,这是人才培养的瓶颈,对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来说,培养高素质与专业型应用人才迫在眉睫。
企业视角
法治化管理为非遗市场提供更好保障
江苏华艺扎染集团企管中心总经理 葛坤锋
《非遗法》的颁布实施给成立于1979年的江苏华艺扎染集团(简称“华艺”)的发展注入了新动力,坚定了华艺非遗产业发展的战略信心。《非遗法》从法律角度保护了原生态手工技艺,对提高公众保护非遗的认知度和自觉性具有重要意义,大众由此开始认识非遗、爱上非遗,营造了“非遗热”氛围,给企业市场拓展带来了无限空间。
在《非遗法》“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引下,华艺秉承“非遗时尚、中国华艺”战略定位,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汲取中国传统染、织、绣纺织类非遗精华,将产品视觉差别化创意、面料艺术再造与时尚跨界创新成果充分应用,形成了非遗创新与基础研发、时尚设计、数码技术等融合发展的非遗传承与市场运作体系。
做大、做强、做优非遗产业一直是华艺的工作重心。近年来,在《非遗法》营造的良好市场氛围下,华艺运用现代企业管理思想和科技手段,先后引进ERP系统和3D设计软件、远程数字化对色与数控测配色系统、数控吊染机等设备,不断提高非遗技艺标准,实现了规模化、品质化。
《非遗法》“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华艺积极参与非遗保护、传承活动。近年来,华艺先后与南京金陵科技学院、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成立非遗研究中心,组织院校教师到企业开展“纺织非遗传承与服饰艺术设计”培训班,接待高校师生现场参观扎染过程、体验扎染技艺,配合地方政府走进中小学、社区等开展扎染非遗体验和讲座等活动。
在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华艺的“江苏省乡土人才大师工作室”被评为“南通扎染技艺传承基地”,让企业和非遗工作者备受鼓舞,调动了更多人参与非遗保护、传承、传播的积极性。
企业推动非遗“出圈”
中传云巢(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CEO 李媛媛
《非遗法》为从事非遗保护、传承、传播的企业指明了方向。基于《非遗法》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中传云巢(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中传云巢”)以提供非遗领域的文化服务为核心业务,成立以来,跟各地文化和旅游系统、企业、非遗传承人合作,在非遗展览展示、产品开发、品牌打造等方面取得了成果。
近年来,中传云巢与国家图书馆、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中央文化和旅游管理干部学院等达成长期合作,不断探索打造聚审美再造、功能重构、设计转化、品牌跨界、IP打造为一体的策展项目,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等20余个省区市提供了策展服务,截至目前,有50余个非遗展览在四川成都国际非遗节、博鳌国际旅游展等展会上展出。
为更好地活化利用非遗资源,近年来,中传云巢组织成立“非遗传二代”平台,助力新时代、新使命下的非遗传承、创新。依托该平台,我们促进了国内非遗技艺与来自法国、日本等优秀设计师的跨界合作,为非遗技艺的传承、传播找到更多载体和路径,助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走出去。
今年春季,中传云巢在北京王府中环为市民提供了丰富的非遗体验活动;“五一”假期落地北京王府井东方新天地的“故宫以东 城市盲盒”城市国潮互动乐园吸引了大量市民、游客,为促进“文+商+旅”融合发展贡献了企业力量。
得益于《非遗法》,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时,不同程度地享受到相关部门的政策、资金支持和税收减免优惠。
未来,中传云巢将继续以传承非遗为工作重心,为业界提供更多推动非遗“出圈”的服务和平台。同时,为非遗创新、跨界等人才缺失作出企业贡献,也希望人才培养能在后续相关非遗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
传承人心声
以法治化视角培养后继人才
国家级非遗项目苏绣(无锡精微绣)代表性传承人 赵红育
《非遗法》实施以后,我在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工作时得到了各级政府的关心和支持。我开展传承工作所用的150多平方米的赵红育刺绣大师工作室由江苏无锡文旅集团下属单位锡惠名胜管理处提供。工作室2014年获国家级非遗扶持资金20万元、2017年获国家级非遗扶持资金30万元、2020年获国家级非遗扶持资金15万元、2018年获无锡市政府扶持资金50万元。我个人每年获国家级传承人补助资金2万元。
从2020年开始,无锡市人社局委托工作室开展乡土人才技艺技能刺绣培训班,培训班每期6天,培训学员20位,2020年共开办3期,培训学员62位。2021年准备开办2期,一期初级班,一期中级班。
《非遗法》要求传承人积极开展传承活动,传承活动需要人才。在我培养的专职从事刺绣的年轻人中,有3位获得了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2位获得了工艺美术师职称、3位被评为市级非遗传承人、2位被评为“江苏省三带能手”、3位被评为“江苏省三带新秀”。
我带领徒弟积极参加各类展览、比赛活动,为无锡精微绣争取更多“露面”的机会。我的作品多次入选“现代中国工艺美术双年展”、2019年作品《丝绸之路》应邀参加中国国家博物馆举办的“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工艺美术成果邀请展”并被收藏。我还带领他们开展各类传播活动,将无锡精微绣送进学校、送到社区,为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打好人才和群众基础。
2015年,我们开始探索无锡精微绣的跨界合作,跟飞亚达合作的双面精微绣系列腕表在2016年巴塞尔国家钟表展上得到国际媒体的广泛报道和相关专家的认可。我们还开发了手包、丝巾等一系列文创产品。
非遗保护、传承工作是一项复杂、庞大的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给予更多关注,在资金、场地上进一步提供保障,同时也要对传承人进行严格的考核,保证其带徒授艺规范有序,以法治化视角培养后继人才。
为保持文化的多样性贡献力量
国家级非遗项目土家族织锦技艺代表性传承人 刘代娥
我11岁便跟随祖母学织土家锦,在40多年的织锦生涯中,我收集、整理了220种传统纹样,将土家织锦中各流派、风格、技法等精髓融会贯通,掌握了100多种土家织锦传统图案及其织造技艺。
2007年,我有幸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土家族织锦技艺代表性传承人,那几年,非遗的立法调研工作正如火如荼地开展,各地高度重视非遗的保护、传承工作。2010年,当地政府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苗儿滩镇捞车河村提供了5间厂房给我,我便建立了土家织锦传习所。2011年,《非遗法》颁布正式实施,非遗工作者受到了极大鼓舞。
《非遗法》明确,传承人有“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的义务,作为国家级传承人,把土家织锦的传统技艺传下去是我的责任和义务。我常年在土家织锦传习所开展传习工作,每年免费举办培训班30期,共培训了千余人。
除了场地和费用的支持,《非遗法》还让非遗技艺得到了广泛传播。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我在传承传统技艺的同时,不断创新土家织锦工艺、拓展土家织锦用途,先后创新织造了《凌宇先生》《藏女娜么塔》《凤凰汉子》等作品,不仅填补土家织锦中没有具象人物锦的历史空白,还将土家织锦发扬光大,让更多人认识到它的价值和魅力。
同时,作为非遗工作者,应该了解并熟知《非遗法》的各项条款,这样才能做好本职工作。对此,在当地非遗中心的领导下,我们年年举办非遗法治化培训工作、月月提交小结和心得体会,形成“保护非遗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2019年9月27日,我被评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这是对我多年来在继承中求创新,以非遗为载体增强民族的荣誉感和归属感,促进民族团结等方面取得成绩的认可。我将加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继续以非遗工作者的高度社会责任感在非遗技艺的传承、传播工作中讲述土家族故事,为保持文化的多样性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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